{C}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7刑初589号 被告人 身份情况 姓名 赵勇 出生日期 1997年1月13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强制措施情况 2017年4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566号 指控事实 2017年4月15日1时32分许,被告人赵勇醉酒后驾驶川 AZ67L6的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本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处被执勤民警抓获。经抽取血样鉴定,被告人赵勇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92. 9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意见 无 判决理由 被告人赵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92.9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赵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勇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组织 判决日期 审判员 宋沙 二○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言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赵勇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on 199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