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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治晓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116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刘治晓出生日期一九八五年十月二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高中职业无业身份证号码住址现住址青岛市李沧区河南社区11号楼1单元2202户,户籍所在地为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港东村346号2户。

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取保候审,2017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1187号指控事实1、2016年五、六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治晓在青岛市李沧区万达中央公馆9号楼1单元903户家中容留李存虎吸食冰毒一次。

2、2016年五、六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治晓在青岛市李沧区万达中央公馆9号楼1单元903户家中容留李存虎吸食冰毒一次。

3、2016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治晓在青岛市李沧区“都市118酒店”其住宿房间内容留李存虎吸食冰毒一次。

4、2017年2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治晓在青岛市李沧区中海国际河南社区11号楼1单元2202室住处容留李存虎吸食冰毒一次。

5、2017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距离上次吸食冰毒隔了一两天),被告人刘治晓在青岛市李沧区中海国际河南社区11号楼1单元2202室住处容留李存虎吸食冰毒一次。

6、2017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刘治晓在青岛市李沧区中海国际河南社区11号楼1单元2202室住处容留李存虎吸食冰毒一次。

被告人刘治晓涉嫌容留他人吸毒6次6人次。

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被告人刘治晓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治晓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刘治晓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治晓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执行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德成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赵琳

Updated on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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